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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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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南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实现跨部门、跨系统、跨网络和跨平台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龙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指区市级经开区党工委经开区管委会、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非涉密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机房、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及服务项目。区直部门、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也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赣州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全市统筹、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统筹建设、专业运维的发展思路,推动市政务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应用通”,实现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交换。

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等内容进行立项前审核和验收审核,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负责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对部门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市委保密和机要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保护工作的审核,参与涉及密码应用建设项目的验收。

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验收及管理维护。

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用推广,并做好项目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赣州市相关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

(三)符合集约化建设要求,原则上基于统一平台(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发和运行;

(四)符合信息化建设有关底层贯通的技术架构、数据架构、应用架构等要求;

(五)符合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协同要求,符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应用需求;

(六)符合党政机关安全可靠及密码应用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按照产品名录或清单开展采购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先有预算,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确因国家、省、赣州市要求亟需建设的,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龙南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立项审批

(一)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由其对项目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关于请求审批XX项目的请示

2.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3.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决策支撑文件;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须编报初步设计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方案、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等章节。

信息资源共享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分析设计、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等内容,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共享方案审核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根据需要邀请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参与。评审费用市财政统筹保障并据实核拨。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批复文件除需列明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外,还应当包括对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的意见。

  项目建设原则上必须依托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集约化建设,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所有新建的且形成固定资产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报批,并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和密码安全等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  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期内由承建商免费提供,超过维保期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维保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运维能力的,鼓励服务外包,探索政务信息系统代建、代维新模式,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在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核批复意见和项目资金预算进行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估算)。确需调整概算(估算)的,需向市发改委报告,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对项目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等内容进行验收前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验收合格、资金拨付、审计结算的重要依据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依照合同约定,市财政和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剩余款项。

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申请验收前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请求对XX项目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行审核的函

2.项目集约化建设佐证材料

3.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测试报告。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包含较大规模的软件应用系统开发,应全面验证和确认应用系统是否达到预定的产品功能、性能、安全等目标,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系统验收测试,并出具有效的评测报告,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密码应用要求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组织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开展后评价。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没有法律禁止的应予共享。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必须共享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未纳入龙南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系统,均不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做好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确保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对停用的系统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项目运行机制,落实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项目已完成未及时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项目建而不用、项目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等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

第二十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支、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属于国家、省、赣州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管理。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  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及耗材等的购置,以及特种设备和服务的购买,不单独作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范畴。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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