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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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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发〔201528

 

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南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连山、安基山林场,东坑、黄沙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龙南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411

 

 

龙南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原则,切实保障购机者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购机者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分配

(一)实施范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场、管委会)。

(二)资金分配与调整。上级下达我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计划,不直接分配到各乡(镇、场、管委会)。全县年度所需要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由县农机局会商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向市农机局、市财政局申报,并由市农机局、市财政局逐级向上申报。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以江西省农业厅和江西省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为准。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进度,为充分满足购机者的需求,可由县农机局会商县财政局逐级向上申报,进行补贴资金调整。具体按前述程序操作。

三、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江西省农业厅确定。补贴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25小类46个品目(详见附件1)。其中,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植保机械、粮食烘干机、联合收割机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每年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由江西省农业厅对年度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

(二)补贴标准的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即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统一发布的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以及农业部组织牵头省份发布的部分非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我省补贴额,并确定品目范围内其它非通用类机具分档及补贴额,详见《江西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江西省农业厅赣农办字〔201512号)。

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同步实施,具体操作按照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商务厅印发的《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赣农计字[2015]23 )执行。

四、补贴对象与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数量。除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外,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原则上个人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合作社不超过25万元,农业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确因生产需要,要超过规定台数或补贴额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五、经销企业的确定和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六、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鼓励农机部门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可在省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经销企业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2一式2份),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到县农机局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6.《经销企业供货表》。

在办理申请补贴时,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到县农机局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大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购置需现场安装的机具,购机者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对购置非实行牌证管理机具且补贴额大于10000元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到现场进行验机核实,对购置非实行牌证管理机具且补贴额≤10000的补贴机具,购机者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场、管委会)农机站申请,由乡(镇、场、管委会)农机站汇同乡(镇)财政所进行验机,乡(镇)农机站和财政所须在《经销企业供货表》的空白处签字盖章,或由购机者进行“带机申请”,购机者在申请时带机到县农机局进行现场确认。所购补贴机具必须是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县农机局对购机者提交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向符合补贴条件和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见附件4,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由购机者签字打手印,由县农机局与县财政局签字盖章,县农机局和县财政局各留存1份。

购机者、农机生产和农机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县农机局对购机者提供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三)发放补贴

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县农机局须公示受益对象的购机信息(含附件5和附件6)。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向县财政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附件5和附件6)。

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县农机局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合规性审核,要根据县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机局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局按月组织兑付工作。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

(四)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机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成立龙南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农工部、县农机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审计局、县农粮局、县工商局、县果业局、县林业局、县广电新闻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进行核机和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由县农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各乡(镇、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认真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二)强化财政支持。县财政局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等工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农机局、县财政局要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县农机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县农机局要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宣传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5)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龙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赣南农业机械化信息网龙南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县农机局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1215日前,县农机局、县财政局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附件:1.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经销企业供货表

           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4.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

           5.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6.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

7.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流程


附件: 龙南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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