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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农机局2012年集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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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农机字[20126

 关于印发《龙南县农机局2012年集中开展农机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管委会)农机站:

    现将《龙南县农机局2012年集中开展农机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南县农业机械局

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龙南县农机局2012年集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省市农机局关于集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和省农机局有关通知要求,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农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业机械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等行为,有效治理违规发放牌证、瞒报谎报事故等非法违规行为,排查事故隐患,提高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三率”水平,促进农机化安全发展,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无牌行驶。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使用证书和牌照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不符的行为等。

  (二)无证驾驶。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等。

  (三)未检验作业。主要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已实行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未按照规定检验而投入农业生产的行为;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拒不排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行为等。

  (四)违规发放牌证。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监理大队(站)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给未经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的行为;给非拖拉机发放牌的行为等。

  (五)瞒报谎报事故。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监理大队(站)农机事故预防与统计报告工作不力不及时,出现漏报、瞒报、谎报农机事故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等。

    三、方法步骤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2012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中旬至5月底)

  各乡镇场农机站,要根据专项整治的五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打非治违”行动,提供可靠依据。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乡镇场农机站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不同“非法违规”现象,有针对性地与县农机安全监理大队、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使“打非治违”行动取得成效,农机的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得到显著提高。

   (三)开展自查阶段(8月)

  县农机局组织各乡镇场农机站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动,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确保“打非治违”行动不走过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巩固提高阶段(9月)

   乡镇场农机站要及时总结交流和宣传“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形成“打非治违”长效机制。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等内容做出说明,于926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县农机安全监理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机局长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县农机局成立农机“打非治违”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安全监理大队,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范围农机“打非治违”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钟庆红局长

   副组长:叶房妹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李川生大队长

   成员:廖剑云、黄跃东、叶爱青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场农机站要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年”的创建活动,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媒体,进一步拓展宣传力度,动员乡镇有关负责人、农机合作社、农机服务组织、农民机手正确理解、积极参与、广泛支持“打非治违”工作。要着力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0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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