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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帮扶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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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驻村范围

将我市“十四五”省定、市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脱贫村、200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所在村(社区)、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省(市)级红色名村等54个村纳入驻村帮扶选派范围。向“十四五”省定、市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脱贫村、200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所在村(社区)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省(市)级红色名村选派第一书记。

二、驻村单位

一是根据核定编制数确定。委各部门、直各单位原则上都需要承担驻村帮扶任务原则上编制数不足20人的单位应派至少1人驻村帮扶,编制数为2030人的单位应派至少2人驻村帮扶;编制数30人以上的单位应选派3人驻村帮扶,明确工作队长及第一书记。二是遵循普遍轮换交流的原则结合上轮驻村帮扶工作安排情况,除市委统战部继续派驻龙南镇畲族村(我市唯一少数民族村)和市人武部继续派驻里仁镇金莲村(省军区有关要求)外,原则上所有单位都应轮换交流驻村。

三、驻村工作队

驻村工作队应不少于3人(原则上第一书记兼工作队长1人,工作队员不少于2人)。编制数不足30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在编在岗情况,2个单位联合派驻一个村派驻单位相互协商并明确工作队长和第一书记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队员应优先选派中共党员。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主要从全市机关优秀干部、年轻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人员选派,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帮扶任务或安排临聘人员驻村帮扶。

四、对口帮扶

全市107个行政村(社区),对其中54个村安排驻村帮扶(驻村帮扶单位派驻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剩余的53个村(社区)则安排对口帮扶(对口帮扶单位负责提供项目、资金等支持)。原则上编制数为25120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1+2”帮扶机制,即需承担驻村帮扶1个村的任务,还应承担对口帮扶1个村的任务;编制数为12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1+3”帮扶机制,即需承担驻村帮扶1个村的任务,还应承担对口帮扶2个村的任务;优先考虑把驻村帮扶村和对口帮扶村安排在同一乡镇,不能满足在同一乡镇的则就近安排。未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村组建乡村振兴工作组,工作组由乡镇干部(2人以上)组成,组长原则上由乡镇的驻村领导担任,主要负责承担村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职责任务。

五、请销假制度

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严格落实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备、工作报告、纪律约束等制度,凡是工作日不能在岗的,均要通过乡镇党委逐级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因病因事请假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3天(含)以内由乡(镇、场、管委会)党委批准,请假47天(含)由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批准,请假8天(含)以上由分管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请假15天(含)以上的,派出单位要安排符合条件人员接替工作或视情况调整人员,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同一驻村工作队的驻村干部要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原则上不得集中休假。请假条原则上要由审批主体盖章或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同意,特殊情况下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经短信、微信等方式请假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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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驻村,第一书记,编制数,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