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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龙南市余记餐饮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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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龙南市余记餐饮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龙南市余记餐饮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余庆禄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龙)市监(食)罚决〔202224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4日,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南市龙南镇龙翔大道翔泰园小区的龙南市余记餐饮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一楼进门右侧操作间的冰箱内发现了冷链食品“三文鱼”,商家虽然提供了该“三文鱼”的进口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出具的材料,但无法提供依据赣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用赣州市进口冷冻集中监管仓的通告》文件要求中出具的《赣州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我局于检查当日进行了立案。2022年3月18日,我局依法对龙南市余记餐饮店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该餐饮店制售的三文鱼由本地海鲜经营商龙南市唐记海鲜店代为从广州进货,三文鱼由本地海鲜车辆直接从广州运回,运回后未到赣州集中监管仓进行监管,而是直接到达龙南市唐记海鲜店,并由龙南市余记餐饮店经营者从该海鲜店带走在自己餐饮店进行售卖。经核查,当事人一共购进26.3斤挪威进口三文鱼,货值金额1867元,除去我局扣押的6斤3两外,其余鱼肉已经被售卖,因该餐饮店售卖的菜品未入电脑账单,相关违法所得已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五项“(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奶茶店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无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2、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财政系统自动发送到当事人手机)通过农商、工商、农业、中国人民、建设、邮政及江西等银行核缴。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机关名称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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