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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龙南市美惠商行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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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龙南市美惠商行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龙南市美惠商行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文南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龙)市监(食)罚决〔202218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美惠商行进行检查,发现一款名称“正宗黑蒜”的产品,数量:六罐,经初步审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而该外包装标示了标识有预防癌症,控制癌细胞,预防心脑血管疾病,调节血糖,促进胰岛素生长,调理肠胃,解决便秘,增强免疫力,延缓衰老,降血脂,降三高功能主治用语,,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7日进行了立案。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美惠商行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供述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正宗黑蒜”是从广州市味壹叮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还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正宗黑蒜”的采购票据,根据票据显示,当事人分两次购进了“正宗黑蒜”12瓶,购进价格是28元一瓶,销售了6瓶,销售价格是32元一瓶,涉案货值金额19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9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经批准,决定对该店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519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财政系统自动发送到当事人手机)通过农商、工商、农业、中国人民、建设、邮政及江西等银行核缴。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机关名称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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