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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龙南市柒玖烘焙食品店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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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龙南市柒玖烘焙食品店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龙南市柒玖烘焙食品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赖祥文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龙)市监(食)罚决〔202221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中旬,我局接到举报,关于叶某在某外卖平台购买了含有“金箔”的“非法蛋糕”。接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件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22年3月21日对位于人民大道170号的龙南市柒玖烘焙食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台上发现了正在使用的“金箔”(实际主要成分为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文件要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此我局对该情况予以了立案。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柒玖烘焙蛋糕店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龙南市柒玖烘焙蛋糕店使用的“金箔”是从淘宝店铺以5.5元\瓶的价格购进,并在蛋糕中使用。龙南市柒玖烘焙蛋糕店经营者供述,只有特定款式的蛋糕中才会添加“金箔”,而该蛋糕店从开业至今只做了此次举报件中这一个添加了“金箔”的蛋糕,未在其他蛋糕中添加“金箔”。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金箔”成分虽然不是黄金,但以铜作为主要原料的该产品,亦不是食用物质,也不是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龙南市柒玖烘焙蛋糕店制作的含有“金箔”的蛋糕,是以“金箔”撒在蛋糕表面,且是同蛋糕一起食用的。根据该使用方式,结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第2.1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应认定本案中的“金箔”是以一种食品添加剂进行使用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进行处罚,结合自由裁量,经我局批准,决定对你店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27.47元,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3327.47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财政系统自动发送到当事人手机)通过农商、工商、农业、中国人民、建设、邮政及江西等银行核缴。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机关名称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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