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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援助中心:一业主将入户门外移1.5米,邻居起诉要求拆除,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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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何某购置了一套坐落于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的房屋,小波系同栋、同层相邻户房屋的业主。小波家原有入户门外侧有一过道,结果他在装修房屋时,将该过道入口处封堵并安装了门作为入户门。

  如此一来,小波不仅将好几平米的公共楼道空间占为私有,入户门向外开启时,与邻居家的距离也缩短,影响人员通行便利。

早在小波刚开始装修时,何某就从装修师傅处听说了该消息。他立即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也通知小波要求其停止施工入户门,没想到小波依旧我行我素,强行将入户门安装上。何某多次打电话沟通无果,物业、社区等调解也收效甚微,最后将小波告上法庭。

庭审中,小波辩称:自己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入户门倾斜严重,考虑到自家是最边户,邻居出入无需经过自家大门口,于是适当地将入户门修正了部分距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入户门外部的过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同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被告私自将该过道占有并封堵的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原告作为相邻房产的业主,在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私自安装的封堵过道的建筑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房屋门口过道处私自安装的入户门拆除并将过道及入户门恢复原状。

被告小波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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