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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社会资源全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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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行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服刑人员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社区矫正面临困境不可回避

  社区矫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产生了一定的束缚和影响。

  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根据我国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针对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假释、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且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的行刑机关是公安机关。但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践中,各个地方都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却是由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集中负责。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政府的明确发文,更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很多社区矫正官员为帮助矫正对象解决问题而需要与相关机关交涉时,依靠的都是个人的社会资源。再加上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有时候还动用个人的财物,甚至由于资金的短缺而严重影响到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执法机关、矫正对象和社会群体3方的紧密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这在我国是一种新生事物,由于处于试点阶段,社区矫正暂时还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群众对此认同度不高,工作很难开展。

  社区矫正经费短缺。社区矫正经费短缺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监外执行的行刑机关,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但目前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到各区、县的司法所来进行。很多区、县的司法所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教育设施,甚至因为资金的缺乏,无法购买组织服刑人员进行学习的书籍。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在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的同时,还要为他们做一些实际生活上的帮助。如消除当地群众对矫正对象的排斥和歧视、安抚矫正对象及其家人的某些有危害性的情绪、为某些家庭条件困难但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城市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及为某些矫正对象推荐就业的机会等。因此,在对待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问题上也需要慎重。

  缺少从事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人员,很少有人作为志愿者参与。另外,从目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编制来看,面临着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太大的问题,而且要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就必须对司法行政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人员短缺问题在一定程度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社区矫正须加强4方面工作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隶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当前,不断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及努力做好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加强立法,完善制度。为了顺利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序进行,提高社区矫正的高质高效,必须加强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技术支撑。可以先考虑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权。地方性立法的好处是: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区状况不同,因此,结合地方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充分利用地方资源、适应地方特点是大有好处的。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首先必须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使判决、裁定和决定与国家中心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适应,谨慎而稳妥地逐步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同时,还要争取舆论的支持,要让社会各阶层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及时化解他们的顾虑,避免他们把社区矫正简单地等同于以往一般的社区帮教和看管。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挖掘各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推广,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和讲座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尽快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是刑法执行工作,要保证正确执行刑法,没有专门机关肯定不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几十年的历史来看,社区矫正性质的工作一直在进行,只不过以前强调发挥群众作用多,强调发挥专门机关作用少,因而总让人感到工作不规范、不专业、不顺畅。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明确工作主体的法律地位。司法行政机关兼具政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双重身份,肩负着法律宣传、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三重职能。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一直承担着劳改、劳教场所的监管职责,具备这方面的经验。

  健全社区矫正的保障机制。非监禁刑适用面的扩大虽然说可以节约行刑资金,但受惠的是省市级财政,而不是区县财政,更不是乡镇财政。因此,基层积极性不高。可以考虑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激发基层工作积极性。操作方法是由省市财政从因监禁人员减少而节约的资金中切取一块转移至下级财政。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为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一方面可以聘请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甚至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从事矫正的兼职工作,建立合理的薪酬和奖励机制。另一方面,加紧建立专门的社区学院,在有关的学校开设社区矫正的相关课程,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除了人力、财力保障机制以外,还应建立刑罚执行的合力机制,使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真正起到震慑矫正对象的作用。这应是一种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法院、公安、检察和监管场所定期联系、快速反应的机制,使矫正工作主体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个性化的奖惩措施。奖惩措施所针对的可能只是矫正对象中的极小部分,但会对全体矫正对象产生震慑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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