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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工作股: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路径与选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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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个人信息有很强的关联性和权益延展性。通过若干信息的组合研析,可以对个人和具有一定关系的人进行识别或预判。现实中,死者的遗传特征、重大遗传学疾病、性生活信息、个人癖好等具有高度敏感性。对死者延伸保护,实际上更多的是保护活人的权益,符合逝者安息、活者安宁的正向价值。特别是,通过死者信息,可以识别其相关家属信息,基于公序良俗等考虑也应该进行保护。

  二是要考虑立法的前瞻性。现有规定不明确易引发实践中的争议。个人信息权益具有精神价值与财产价值,假若对胎儿、死者包括英雄烈士的个人信息不加以保护的情况下,则不便于权利救济。胎儿也有可识别信息,比如胎儿的影像、性别、疾病、身体特征等。胎儿信息与父母信息一起在医院等机构大量储存,需要一同加以保护。另外,一些父母或机构在网络上晒胎儿信息实有不妥。对胎儿信息的侵害亦应该加以禁止,以稳预期、利长远,不应还未出生就“透明化”。为保护数据的开发、司法的资源与效率、学术言论的自由等,对于死者信息区分敏感信息与否规定一段不同的保护期,而非长期永久保护。此外,个人信息的范围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拓展,内容将更加丰富,储存载体和具体表现形式也将更加多元,需要不断延展保护。故《草案》可规定,涉及胎儿信息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信息权益可视为父母个人信息权益加以保护。涉及死者信息权益保护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的一般个人信息保护期为三年,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期为五十年,但无保护必要的信息除外。涉及私密信息的,适用法律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涉及英雄烈士个人信息的,适用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但适用本法更有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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