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市级和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拟订地方性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权限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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