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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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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设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府字〔2022〕34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许可事项的通知》(赣交水运字〔2022〕2号)要求,“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省交通运输厅。为进一步做好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原有关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省厅提出换证申请。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发生《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况变化的,以书面形式向省厅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省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二、履行审查职能。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厅审批。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要加强工作指导,协助省厅做好行政审批辅助工作,发挥业务部门、法务部门作用,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治理水平。

三、加强工作衔接。请有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调整前审批的“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行政许可相关档案(包括许可受理材料、有关证书等),安排专人复印,并于2022年10月18日报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同时,有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与省级水路运输部门和省厅的沟通配合,强化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督管理有效衔接。

联系人: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吴萃萃,0791-86151759,邮箱:ysc1712@163.com;省厅水路运输处:赵道成,0791-86243351。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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