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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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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一)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等。

(二)示范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农民合作社等。2020年-2021年已认定的200家示范基地(企业)不再重复申报认定

、申报条件

(一)申报示范基地或企业须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加工过程为对象,应用物联网、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管理等全过程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及农产品加工、产地冷链、产品溯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二)申报示范基地至少在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物联网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20%;申报示范企业则须至少在一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应用物联网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40%。

(三)申报示范基地或企业须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四)申报示范基地或企业应用物联网技术产品不低于1年,且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考核与管理

(一)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是指应用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新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农业园区、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申报评审和认定。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示范基地(企业)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工作,提出全省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推荐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业物联网发展及相关活动。

(三)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企业)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开展抽查,并列入对市、县相关考核内容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资格:

1.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

2.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

3.利用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各示范基地(企业)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建设情况。向所在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提交年度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

    咨询电话:0797-3513253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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