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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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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奋斗目标,落实“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充分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避免急功近利,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3.坚持科学评价。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体系,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提升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质量和水平。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二、主要改革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1.设置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两个类别。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适用我省从事农业技术研究、推广服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适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或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取得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可同层级转评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不可直接申报高一级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取得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非基层农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

2.健全层级设置。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五个层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师)和农业技术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三个层级,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基层高级农艺师(基层高级畜牧师、基层高级兽医师、基层高级水产师)、基层农艺师(基层畜牧师、基层兽医师、基层水产师)。

3.农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4.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业设置为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九个专业,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5.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

6.做好改革前后职称的过渡衔接。改革前取得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按照对应关系直接过渡,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对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师);高级农艺师(高级水产师)、农艺师(水产师)分别对应全省农业技术人员高级农艺师(高级水产师)、农艺师(水产师);高级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师、助理畜牧兽医师按照从事专业分别对应全省农业技术人员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畜牧师、兽医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高级农经师、农经师、助理农经师分别对应全省农业技术人员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和助理农艺师。今后不再开展高级农经师、农经师、助理农经师职称评审工作。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职业道德为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始终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鼓励团结协作,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业绩贡献评价。注重考核农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突出农业技术人员对业绩成果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均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将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等作为评审的依据。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

3.分类设置评价标准。根据不同农业技术人员实际,分类设置全省农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研究制定《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和《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全省农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评价农业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和队伍建设等;基层农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评价农业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解决实际问题和农民教育培训等,适当放宽学历条件,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坚持以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工作绩效、业绩成果等易量化的评价指标实行量化评价,对品德知识、能力水平等不易量化的评价指标实行定性评价,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鼓励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评审,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2.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的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职称申报渠道,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的特殊评审。

4.完善评审委员会建设。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逐步将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设区市或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建立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等同行专家,鼓励吸纳活跃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农业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专家业务培训,规范评审专家管理,科学控制评审流程,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5.强化职称监督管理。加强职称申报推荐监管,健全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实行申报推荐数量核准备案,坚持申报数量、申报条件、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公开公示。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诚信立档制度,对申报材料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录入系统“黑名单”。严格审查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建立评委诚信立档机制,实行评审公开、公示、回避制度,建立评审质量评估、巡查、举报核查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将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相结合

1.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农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农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完善竞聘上岗机制,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技术人员参评高级职称创造条件。建立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取得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仅限在基层单位聘任有效,流动到非基层单位的,应取得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后方可聘任。

三、加强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2.积极稳妥推进。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实落地。在推进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沟通,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农业技术人员关切,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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