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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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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  用  说  明
一.本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制定。
二.本基准的裁量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47部法律法规规章。
三.本基准仅对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对于无裁量空间的条款,依据法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适用本基准时,根据适用行为对应相应的法条,适用性质对应裁量情形,适用情形对照裁量标准进行裁量。
五.适用本基准时,对于有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且处罚基准不同的,按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本基准裁量标准。
六.裁量标准中罚款处罚的数额或金额倍数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数额,本《裁量基准》将罚款区间分为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的20%以下、20%-60%及60%以上三个区间。较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较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
(二)罚款金额的倍数,本《裁量基准》将罚款区间分为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之间的20%以下、20%-60%及60%以上三个区间。较轻处罚的倍数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较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
(三)罚款数额或者倍数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七.适用本基准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八.本基准对涉及不予处罚、较轻或减轻、较重等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制定。
九.本《裁量基准》供全省各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项,执法部门可参照《裁量基准》,根据执法工作实际,依法实施。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对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进行细化、量化的应当在正式印发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执法部门和同级司法部门备案。
十.本基准合计180项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其中,文化领域共72项,文物领域2项,新闻出版领域33项,广播电视领域8项、电影领域8项,旅游领域57项。

附件: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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