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龙南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

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赣州市卫健委《关于印发<赣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赣市卫健妇幼字〔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全面、规范落实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5%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3%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7.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

上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见附件2。

二、工作内容

预防母婴传播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综合防治体系为支撑,以常规妇女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为基础,结合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和0-6岁儿童健康集中管理,为育龄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相关服务。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时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青少年、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人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按照“知情不拒绝”原则,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尽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发放检测告知单(见附件3),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对于疫情相对较重地区或感染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在孕晚期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4。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

首诊负责,专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为其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分级,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加强孕期全程随访,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

安全助产,加强指导。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疾病传播。加强避孕指导和咨询,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不得推诿。

健康管理,综合关怀。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当及时将其疫情信息报告龙南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按照原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首次转介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11〕34号)要求,做好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转介工作,同时将相关信息转介龙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纳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转介卡见附件6)。

无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CD4+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如何,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龙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在孕产妇用药前、用药期间进行病毒载量、CD4+T淋巴细胞计数等检测。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

(2)为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安全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对于无严重合并症或产科并发症、不具备转诊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当立即收治,不得推诿和拖延。对于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的,按照转诊疾病类别,逐级分别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产科危重症救治定点医院、综合救治定点医院、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转诊。我市明确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县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救治定点医院,接受全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救治。市第一人民医院要在卫健委的指导下,加强协作,切实履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职责。

(3)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儿童出生后,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并对其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或提供转介服务。

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我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寄送至国家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区域实验室,并将检测单电子版分别发送至国家早诊实验室和省妇幼保健院。若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报告龙南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各级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5。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时发放梅毒筛查告知单(附件7),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给予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8。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

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9。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体系,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诊和协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有计划地对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检测网络,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推进社区组织参与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二)加强信息管理。各单位要加强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审核、分析和质控等工作,强化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建立预防母婴传播、传染病信息报告等系统间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做好区域间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个案信息对接。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负责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工作的人员和职责,结合婚前、孕前、孕产期和儿童保健等服务阶段,及时收集、整理、填报相关数据,并按照要求进行网络报告。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10。

(三)加强资金和物资管理。各单位要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物资及时招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避免浪费或断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家预防母婴传播项目经费用于疾病检测、综合干预、随访和管理等工作。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信息管理等工作补助,要及时发放给相关工作人员,切实保护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人员积极性。做好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协同工作,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衔接,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

(四)加强指导评估。建立健全各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体系。市第一人民医院要及时制定我市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计划,细化相关评估指标,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卫健委提交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四、职责分工

(一)卫健委及相关股室。成立龙南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见附件1),由委妇幼股牵头负责全市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委医政医管股负责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委疾控应急股负责组织全市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促进社区参与,明确职责分工,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

1.市第一人民医院

负责承担本辖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协助卫健委做好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工作。开展督查与培训工作,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负责属地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定期随访、保健、管理工作,婴儿早期HIV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和转运,及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时的转介治疗等服务。

2.市疾控中心

负责承担本辖区整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会同临床检验中心承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适时与市第一人民医院互通数据信息。按照职责开展与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疗和转介服务。

3.各级医疗机构。

负责为孕产妇提供预防母婴传播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附件:1.龙南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

2.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3.检测告知单

4.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

5.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6.转介卡

7.孕产期疾病筛查告知单

8.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9.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10.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附件1

龙南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赖红星

副组长:黄伟

成员:黄丽华、朱金娇、叶敏、陈秋红、钟秋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妇幼健康股,由黄丽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技术指导组

组长:廖寿雁

副组长:陈雯清、刘莉

成员:廖小婷、钟小兰、廖慧萍

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附件2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

定义:接受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分子:孕期和(或)产时接受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产妇数

分母:同期分娩产妇总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2.孕期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

定义:孕期接受至少一次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分子:孕期接受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产妇数

分母:同期分娩产妇总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3.孕早期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

定义:孕早期(孕12+6周以内)接受至少一次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分子:孕早期接受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产妇数

分母:同期分娩产妇总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

定义: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比例。

分子:孕期和(或)产时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艾滋病感染产妇数

分母:同期艾滋病感染产妇总数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

定义: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比例。

分子: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中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人数

分母:同期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

6.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

定义: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梅毒治疗的比例。

分子:孕期和(或)产时接受过梅毒治疗的产妇数

分母:同期梅毒感染产妇总数

7.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

定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过预防性治疗的比例。

分子: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中接受过预防性治疗的人数

分母:同期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

8.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

定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及时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比例。

分子:出生后12小时内接种了首剂乙肝疫苗的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

分母:同期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

9.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

定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

分子:出生后12小时内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数

分母:同期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

10.艾滋病母婴传播率

定义: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中18月龄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比例。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A+B+年度死亡矫正系数*C)/(D+E)

A: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存活儿童中,18月龄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人数

B: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中,婴儿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的人数

C: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未接受过婴儿早期诊断,或早期诊断结果不详的人数

D: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存活儿童中,在18月龄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的人数

E: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数

详细内容参见《妇幼司关于调整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区域实验室和优化艾滋病母婴传播率算法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9〕53号)

11.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

定义: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占活产总数的比例。

分子: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传染病疫情直报信息系统中的胎传梅毒数)

分母:同期活产总数(全国妇幼年报系统中的活产数)

12.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率

定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HBsAg阳性的比例。

分子: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HBsAg阳性的人数

分母:同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接受HBsAg检测的人数

附件3

检测告知单

经医生介绍,我已经了解了艾滋病、梅毒、乙肝三类传染病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危害,尤其是对孕产妇及出生儿童的危害,但是本人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乙肝、梅毒及艾滋病的检测,如果出现因未检测以上三种疾病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自己承担。

拒绝受检者签名:医生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经医生介绍,我已经了解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三类传染病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危害,尤其是对孕产妇及出生儿童的危害,本人同意接受艾滋病、梅毒及乙肝的免费检测。

受检者签名:医生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告知单

艾滋病、梅毒、乙肝是严重威胁人类身体健康的三类传染病,如果孕产妇已经携带了这三种病原体,就有可能在怀孕、分娩和母乳喂养过程中把病原体传给胎儿或婴儿,造成死胎、流产、早产或新生儿死亡,并且孕产妇本身的病程可能因为妊娠而加剧。为了保护孕产妇、家人和胎儿/婴儿,在怀孕期间有必要做好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的筛查。

接受检测后,您可以尽早知道自己是否感染这些疾病。如果没有感染,您就可以放心地怀孕和分娩。万一感染了,我们会为您提供部分免费的预防母婴传播的药物,为您的继续妊娠做出科学地指导或给予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如果您接受检测,我们将抽取您少量的血液(大约3ml),并在两周之内出示检测结果。不管您的检测结果如何,我们只会将检测结果通知您本人,不会告诉他人。我们还会为您提供检测后相关的咨询和治疗上的帮助。

附件4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

一、艾滋病检测

参照《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93-2019)》和最新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中临床诊断相关的检测策略进行孕产妇艾滋病检测。

(一)检测方法。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方法包括抗体筛查试验和补充试验。

抗体筛查试验包括免疫凝集试验、免疫层析试验(ICA)、免疫渗滤试验(IFA)、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化学发光免疫试验(CLIA)、抗体抗原联合检测试验等。

补充试验包括抗体确证试验和核酸试验。抗体确证试验包括免疫印迹试验、条带/线性免疫试验、免疫层析试验、免疫渗滤试验及特定条件下的替代试验。核酸试验包括核酸定性试验和核酸定量试验。

(二)检测流程。

对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应当首先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筛查试验按照流程分为初筛试验与复检试验。初筛试验结果无反应,依据检测方法出具HIV抗体或HIV抗体抗原阴性报告;初筛试验有反应者进入复检试验,复检试验均无反应出具HIV抗体或HIV抗体抗原阴性报告,复检试验有反应者尽快进行补充试验,并依据补充试验结果进行报告(详见图1)。

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艾滋病感染状况不明确的孕产妇,尽快同时应用两种不同厂家或不同原理的检测试剂进行筛查(要求30分钟内出检测结果),根据筛查检测结果及时提供后续服务(详见图2)。

图1孕期艾滋病检测流程

注:*两种试剂可以是原有试剂加另一种试剂,也可以是两种不同试剂;

**“有流行病学史、筛查采取抗体抗原4代试剂且检测结果为阳性”:

两者有其一为“是”即为“是”,两者均为“否”才为“否”。

图2临产时艾滋病检测流程

注:*“有流行病学史、筛查采取抗体抗原4代试剂且检测结果为阳性”:

两者有其一为“是”即为“是”,两者均为“否”才为“否”。

二、梅毒血清学检测

(一)检测方法。

梅毒血清学检测试验包括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1.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常用方法包括: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TPPA)、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化学发光免疫试验(CLIA)、快速检测(RT)等。

2.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常用方法包括: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等。

(二)检测流程。

对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应当采用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初筛。初筛结果呈阳性反应者,应用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复检,同时进行定量检测,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详见图3)。

对临产时梅毒感染状态未知的孕产妇,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同时采用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两类检测方法进行筛查(详见图4)。

当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未采用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且结果为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结果阴性时,需采用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进行复检。

梅毒感染孕产妇在治疗随访过程中,特别是孕晚期或分娩前,应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作为治疗效果评价和诊断所生儿童先天梅毒的依据。

图3孕产妇梅毒检测流程一

注:*若用TPPA进行初筛阳性,不需要再复检。

图4孕产妇梅毒检测流程二

注:*若用TPPA进行初筛阳性,不需要再复检。

三、孕产妇乙肝检测
(一)检测方法。
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抗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乙肝病毒E抗原(HBeAg)、乙肝病毒E抗体(抗-HBe)、抗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抗-HBc)。
检测方法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化学发光免疫试验(CLIA)、胶体金标记免疫分析等。
推荐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为孕产妇进行检测。
(二)检测流程
对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应当为其提供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乙肝五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有条件的机构,建议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HBVDNA定量检测。
















附件5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一、孕产妇抗病毒治疗
(一)治疗方案。
1.对于孕期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当立即给予抗病毒治疗,可选择以下三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
方案一:替诺福韦(TDF)+拉米夫定(3TC)+洛匹那韦/利托那韦(LPV/r);
方案二:替诺福韦(TDF)+拉米夫定(3TC)+依非韦伦(EFV);
方案三:齐多夫定(AZT)+拉米夫定(3TC)+洛匹那韦/利托那韦(LPV/r)。
2.孕前已接受抗病毒治疗的孕产妇,根据病毒载量检测结果进行病毒抑制效果评估。如病毒载量小于50拷贝/ml,可保持原治疗方案不变;否则,酌情调整抗病毒治疗用药方案。
3.对于孕晚期(孕28周之后)发现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有条件的情况下推荐使用:替诺福韦(TDF)+拉米夫定(3TC)/恩曲他滨(FTC)+整合酶抑制剂。
(二)注意事项。
1.在分娩结束后,艾滋病感染产妇无需停药,继续进行抗病毒治疗。
2.当孕产妇血红蛋白低于90g/L,或中性粒细胞低于0.75×109/L,建议不选或停用AZT。应用TDF前需进行肾脏功能评估。
3.整合酶抑制剂应当选择可应用于孕产妇的整合酶抑制剂。
具体治疗方案参见最新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
(三)孕产妇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测。
孕产妇抗病毒用药前、用药过程中应进行相关检测,评估孕产妇感染状况,确定用药方案和监测治疗效果。
1.用药前:进行病毒载量、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其他相关检测(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血糖等)。
2.用药过程中:按规定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其他相关检测(同前)。
3.孕晚期:进行1次病毒载量检测,在分娩前获得检测结果。
4.有条件地区,建议孕产妇用药前、用药期间进行耐药检测。
二、安全助产服务
孕期提供充分的咨询,帮助感染孕妇及其家人尽早确定分娩医院,及时到医院待产。
艾滋病感染不作为实施剖宫产的指征。对于孕早、中期已经开始抗病毒治疗、规律服用药物、没有艾滋病临床症状,或孕晚期病毒载量<1000拷贝/毫升,或已经临产的孕产妇,不建议施行剖宫产,避免紧急剖宫产。
产前检查和分娩过程中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包括会阴侧切、人工破膜、宫内胎儿头皮监测、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等。应严密观察并积极处理产程。尽可能减少新生儿接触母亲血液、羊水及分泌物的时间和机会。
三、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母婴传播风险评估
对所有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以确定儿童预防治疗方案。风险评估依据孕产妇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所生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儿童和普通暴露风险儿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孕产妇所生儿童为艾滋病高暴露风险儿童,其他为普通暴露风险儿童。
1.感染孕产妇孕晚期HIV病毒载量>50拷贝/ml;
2.感染孕产妇无孕晚期HIV病毒载量检测结果,孕期抗病毒治疗不足12周;
3.孕产妇临产时或分娩后HIV初筛试验阳性。
四、儿童抗病毒用药方案
(一)普通暴露风险儿童。儿童应当在出生后6小时内尽早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详见表1和表2)。如选择母乳喂养,应当首选NVP方案。

表1普通暴露风险儿童预防用药建议剂量:奈韦拉平(NVP)

表2普通暴露风险儿童预防用药建议剂量:齐多夫定(AZT)

相关文章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