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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提醒: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一律不得接诊发热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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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个月,全国有14个省份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当前疫情仍呈快速发展态势,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龙南市卫监执法大队近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医疗机构还存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疫情防控的重要防线,只有把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小门”,才能守好疫情防控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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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医疗机构不遵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服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的,可责令停业,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规定:

根据赣卫医政医管便函〔2021〕206号《关于加强诊所、门诊部等小型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管理的通知》,诊所、门诊部等小型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认真开展预检分诊,不得擅自接诊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11类症状患者。

二是对于预检分诊筛查出的发热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放任其自行离开,须引导发热患者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三是应充分发挥哨点预警作用,加强人员筛查,及早发现可疑感染者。

四是强化本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加强自查自纠,疏堵漏洞风险。

五是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被责令停业整改的单位,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同意,不得擅自恢复诊疗活动。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责任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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