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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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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释义

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同样需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但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即可。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递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项目需选用化工或石化甲级资质设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设施设计递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生产。项目试运行前应将试生产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专家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后投入试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办理流程

(一)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根据《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赣应急字〔2021100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后,向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安全预评价报告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3)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合专家审查和复核意见等相关材料,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根据《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赣应急字〔2021100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后,向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后,将组织开展相应的受理、审查工作,审查过程中的专家组成、审查形式、整改后的确认工作参照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其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主体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生产准备和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等工作,组织自身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外部相关专家参加),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化学工业建设项目试车规范》(HG20231-2014)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及外聘专家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并邀请市县监管人员参与试生产方案的论证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试生产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回执》后,企业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

(四)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验收专家组中应有3-5名省、市危险化学品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应当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五、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有关规定。

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办理流程示意图


解读单位:龙南市应急管理局  咨询股室:危化股  咨询电话:0797-351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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