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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长制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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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5月31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林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具体举措。

 我省是全国林长制的发源地,自2018年7月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林长制以来,通过构建林长组织体系、源头管理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目标考核体系、智慧管理体系等“五大体系”,建立健全总林长发令机制、林长巡林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督查督办机制、林长对接机制等“五项机制”,林长制工作不断推深做实,取得显著成效,为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探索了经验。为进一步系统总结我省经验做法,巩固和扩大林长制改革成果,需要将有关规定上升为法规,为我省持续深化实施林长制提供法治保障。

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林业资源是生态系统的主体,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长制的实施,在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林业资源主体责任、解决林业保护与发展的现实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难题,如林长的设立不尽规范,林长职责落实机制缺乏刚性,林长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不够清晰,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不够健全,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完善和明确,固化形成统一的制度性成果,有效保障林业生态建设。

 二、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保护发展林业资源为核心,立足解决破坏林业资源突出问题,明确了系列制度,健全了多项机制,完善了相关举措,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条例》作为规范林长制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为林业资源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条例》出台,标志着我省林业资源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书写了新篇章。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五级林长组织体系。《条例》规定全省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具体为省、市、县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村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并明确了省、市、县(市、区)总林长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林长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省、市、县(市、区)林长由同级总林长会议根据总林长提名确定;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副林长由县(市、区)总林长会议根据总林长提名确定。同时,在村(社区)配备监管员、护林员,构建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力量。

(二)明确了实施林长制的主要任务。《条例》结合江西推进林长制改革“五绿并进”的经验做法,明确实施林长制推动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五绿”任务,即“护绿”(强化林业资源保护)、“增绿”(推进国土绿化)、“管绿”(加强林业灾害防控)、“用绿”(扶持发展林业产业)、“活绿”(推动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等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三)明确了以村级林长监管员和护林员为主体的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模式,以及各级林长、监管员和护林员职责。一是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点、林业资源状况、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将所有林业资源合理划定为若干个网格,一个网格对应一名专职护林员,使网格成为落实林业资源管护责任的基本单元,实现林业资源网格化全覆盖。二是厘清各级林长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之间、各级林长之间的职责边界,构建“统筹在省、组织在市、责任在县、运行在乡、管理在村”的林业资源管理机制,省市林长履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组织领导、督导协调职责,县级林长履行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职责,乡级林长履行落实完成具体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和任务的职责,村级林长着重履行巡林、及时发现森林火情灾情、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等方面的职责。三是明确了监管员和护林员的职责,压实林业资源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四)明确了林长制运行机制和考评体系。一是明确了林长制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保障林长制日常工作的开展。二是明确了总林长会议、林长巡林制度以及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有效协调解决林业保护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三是建立林长制考核评价、表彰奖励以及林长约谈制度,强化林长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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