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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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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2021年5月7日,我局印发了《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赣林规〔20214),对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指挥作用,提升项目资金使用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国家林草局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于2022年12月进行了修订,且我局于2022年7月印发了《江西省林木种苗基地管理办法》(赣林规〔20228),结合《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注“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有关要求以及两年来对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情况,我局对《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赣林规〔20214)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其更为贴近现实,操作性更强、针对性更强、可行性更强。

二、修订目的

通过优化评价流程和时间节点、细化评价内容指标、明确评价结果应用,使《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赣林规〔2023〕1号)更为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更好地保障全省国有林场项目和种苗补助项目(以下简称“林场种苗项目”)规范、科学、高效运行,推进全省国有林场和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评价流程和时间节点进行了优化。一是对原评价流程进行了优化,增设了项目实施单位自评环节,同时将市级复评和省级考评合二为一,并明确各评价环节的时间节点,确保评价工作定期开展,统一完成;二是增设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时间节点要求,与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三是国有林场和种苗补助项目:单位自评于1月上旬完成、县级初评于1月中旬完成、省级评价于4月份;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单位自评于10月底完成、县级初评于11月上旬完成、省级评价于11月中旬。

(二)对评价内容指标进行了细化。一是修改了评价内容指标,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成效作为评价内容,其中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成效为评价重点。二是设立了加分项,并对加分内容进行了细化。三是明确了具体评价分值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酌情调整。

(三)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进行了明确化。一是为进一步确保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设了种苗项目实施过程中绩效评价不能评为优秀(A级)的6种情形,同时规定了林场和种苗项目实施过程中绩效评价直接评为不合格(D级)的6种情形,以期激励先进,防止躺平。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应用,规定评价结果为A级的,将优先支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或下年度适量增加项目资金;评价结果为 D或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C的,下年度暂停项目资金安排,或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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