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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内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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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内容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龙南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洪斌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龙市监(广)罚决〔2022〕57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叫“华屹·大观”,位于龙南市石人片区沧浪路,于2020年1月开始施工,并在2020年4月24日拿到第一本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当事人在 2019年10月31日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签订了龙南华屹大观项目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和华屹大观项目销售案场驻场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是12个月。当事人还在2020年2月就与江西华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华屹大观物业服务合同。                                              
当事人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签订了龙南华屹大观项目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后,开始在公司运行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REAT_VISION,公众号名:华屹大观)和抖音(抖音号HY3502888,抖音名是华屹大观)里宣传华屹大观小区物业是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简称:金地物业)。当事人在2020年11月9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了一篇“携手金地物业 加码豪宅品质”里面有:华屹·大观深谙物业服务对居住体验的重要性,礼聘国家一级资质--金地物业,以先进服务理念和尊崇服务品质,全心全意为业主带来尊崇舒适的生活礼遇,打造幸福美好的生活空间的内容和标有“金地物业”的鸟瞰图的广告推文、2020年8月24日在抖音号“华屹大观”发布了一条视频里28秒时间段宣传金地物业的视频,经统计,当事人从2020年1月7日至2022年4月3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右上角标有“金地物业”4个字的鸟瞰图推文有69篇,抖音发布宣传携手“金地物业”的视频1篇、宣传华屹大观小区物业是金地物业的1篇。这个时间当事人明知道华屹大观物业是江西华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而不宣传是华屹物业,却还是强调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签订了顾问服务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说明了“本顾问咨询服务合同期限共计12个月,乙方开始提供咨询服务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参照正式交房时间),若交房时间延后,合同期限相应顺延”为理由一直在广告上宣传是金地物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反映该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咨询,而不是直接服务管理小区物业。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上广告宣传行为易让消费者将金地物业误认为是华屹大观小区的服务物业。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销售工作人员存在宣传华屹大观物业是金地物业的情况。当事人销售工作人员王丽(1527073XXXX)于2020年11月入职,2021年1月25日在自己的抖音号发布了一条华屹大观物业人员打扫的视频,里面配有“华屹大观,金地物业,服务看的见”的文字宣传内容,经统计王丽在抖音发布宣传华屹大观小区物业是金地物业的视频有4篇。当事人销售工作人员廖素娟(1375581xxxx)(业主代表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廖淑娟,根据电话号码,确认廖淑娟就是廖素娟)于在2021年4月17日在微信给业主直接宣传了华屹大观的物业是金地物业,作为销售工作人员,知道华屹大观物业是华屹物业,而还一直给业主宣传华屹大观物业是金地物业,以上行为是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                   
经调查,当事人宣传广告都是利用微信公众号和抖音进行宣传,而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和抖音都是公司策划部门负责运营,销售人员也属公司工作人员,广告制作费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和根据听证报告处理意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财政系统自动发送到当事人手机)通过农商、工商、农业、中国人民、建设、邮政及江西等银行核缴。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机关名称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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