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据《检验报告》显示2022年5月26日该当事人徐**门店内在售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核查,并于2022年7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经调查:1、龙南市徐**商行是龙南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场店的联营商,经营场所为龙南市**超市广场店一楼;
2、当事人该批次“长豆角”,系宏昌超市2022年5月25日从赣州华东城蔬菜市场B2栋51号“章贡区鑫汇蔬菜批发部”采购的,共购进了20千克,每千克4.4元,共计购货款88元;2022年5月26日以内部调拨的方式,配送到当事人处售卖,至案发止,已全部售完,销售单价为每千克9.98元,销售金额199.6元。
3、当事人经营的2022年5月26日批次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长豆角”时,查验了宏昌超市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能提供宏昌超市广场店《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内部调拨单一份,宏昌超市对该批次“长豆角”进行了农药残留自检报告一份;同时还通过宏昌超市提供了上一级该批次长豆角供货商“章贡区鑫汇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进货票据一份、检验结果报告单一份、《购销协议》一份。
5、本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6月27日将《检验报告》(NO:LC-ZFFS220064-XC0271)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鉴结[2022]1-2-10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6、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已于2022年9月8日已向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购进的同批次不合格长豆角的线索进行了移交。
根据调查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解析】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自经营以来首次违法,符合龙南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271项)第19项,经综合考虑案情,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启示思考】
本案中,当事人不仅索取了**超市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还通过**超市索取了上一级该批次涉案产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这充分说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长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故应当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情形,符合龙南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271项)第19项情形,本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营商环境,在行政执法中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旨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指导为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予以教育,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促进市场活力更加迸发。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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