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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外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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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统字〔201561

 

各设区市统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外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计局

 

  2015611

      

 

江西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外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为促进我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我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动态类、数据类、分析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设区市统计局、本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网络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

关于局领导的信息必须由该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各设区市统计局上传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七条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信息发布前要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抄袭而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外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


附件

江西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外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

  

信息标题:

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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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否涉密:是 00

 

部门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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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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