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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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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乐鑫城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C2WFNA44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小林

2023108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新圳园区企业巡查过程中,发现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建投控股科技园区四区A4栋旁厂区道路堆放、倾倒有工业固体废物。我局执法人员立即检查周边企业的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并对周边企业开展溯源排查。在龙南市乐鑫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片玻璃盖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抛光粉)堆放在厂区道路上,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龙南市乐鑫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林签字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13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202310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102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1116日,我局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再次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参会人员对你公司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一致同意处罚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细化为“涉及处置量(a/吨:a200;裁量标准(万元):所需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备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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