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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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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万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8382XJ

地址:龙南市汶龙镇里陂村井丘村小组上陂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宁

20239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万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材加工、分选及仓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委托李海泉驾驶赣BQ7761陕汽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钟义鑫驾驶赣BB3366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谢智良驾驶赣BA4136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洗沙污泥运输至龙南市东江乡S327料足段至足洞方向路口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货车司机李海泉、钟义鑫、谢智良以及龙南市万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谢中华签字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13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202310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10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1116日,我局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再次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参会人员对你公司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一致同意处罚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细化为“涉及处置量(a/吨:a200;裁量标准(万元):所需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备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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