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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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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中稀江西稀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华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9774857M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3306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1010日对你公司矿山渣料中试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矿山渣料中试项目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中稀江西稀土有限公司职员张诚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文件,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前不得再次投入生产;2.202410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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