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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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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江西超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海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7MACQDCMT3T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超普公司内1号厂房一楼1710㎡、二楼3600

20249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江西超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股东)孙建敏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 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龙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罚款11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2024 11 3 日,你公司递交陈述申辩书,称你公司成立于2023726日,组建初期就与第三方签订环评文件申报服务协议,由于多种原因,截至检查时相关文件尚处于报批阶段,请求不再实施经济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 11 14 日,我局再次召开案审会,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对你公司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3A4”。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北京京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本项目总投资额为38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总投资额380万元的3%作出处罚,罚款人民币114000元(壹拾壹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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