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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果业开发和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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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区域不能开发果园

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生态公益林区以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和桃江、渥江、濂江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及县城周边可视范围内以及25度以上陡坡地和阔叶林占三成以上的林地不能进行果业开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合理开发

一要充分利用宜果荒山荒地缓坡和残次林地开发果业;二要科学整地,不同的坡地应采取不同的整地方式,禁止毁林开发,提倡小型机械或人工整地,最大限度减少原生植物的破坏;三要按照“山顶戴帽、山腰种果、山脚穿裙”生态开发模式,“戴帽、穿裙”面积不得小于坡面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主干道、支道种树绿化,户与户之间种植防护篱,营造适合赣南丘陵山地特点的生态防护林系统;四要切实做好果业开发中“三沟一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即“山顶横山排蓄水沟、梯壁内带竹节沟、山脚泥沙拦截沟,护坡种植水保草带面套种或生草”;五要建立完善果业退出机制,凡属禁止开发区域已砍除病树果园,不再恢复种植柑橘或其他果树,补种阔叶林,恢复生态。

三、执行审批验收制度

新开发或灾毁果园恢复种植果园,必须先征求林业、水保部门的意见才能审批和验收。对于需办理果园权证的,必须凭新开发果园审批表和新开发果园验收表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后方能办理,未通过审批和验收的一律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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