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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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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和中国气象局3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闪络措施、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
第四条 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依照IEC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 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范围
第六条 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
第七条 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和验收工作(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第九条 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省雷电防护管理局负责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

第三章 资质认证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当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
(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
(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具有规定数量和技术职称专业的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必须具有气象、电气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4名以上和相关的辅助技术人员,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空作业)》证人员2名。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9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不低于40%。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省雷电防护管理局颁发的《江西省防雷检测人员上岗证》等有效证件,并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
5、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
(六)具有与检测检验资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至少配备以下仪器设备):
1、接地电阻测试仪6台;
2、防雷元件测试仪2台;
3、数字万用表3台;
4、计算机2台;
5、剩磁测试仪1台;
6、经纬仪2台;
7、望远镜3架;
8、其它辅助工具。
(七)须具有的规章制度:
1、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行政与法律责任制度;
2、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降级及报废制度;
3、内部工作文件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
4、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5、技术文件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6、检测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7、仪器资料室管理制度;
8、对用户关于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
9、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10、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统计、用户档案建立制度;
11、雷电灾害的收集、调查、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事业法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五)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申请表;
(六)质量管理手册;
(七)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八)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特种作业(高空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各一份。
第十二条 申请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当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大型企业内部具有二级企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
(二)已获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具有规定数量和技术职称专业的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必须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和相关的辅助技术人员,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空作业)》证人员1名。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7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不低于30%。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省雷电防护管理局颁发的《江西省防雷检测人员上岗证》等有效证件。
5、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4年以上。
(五)具有与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至少配备以下仪器设备):
1、接地电阻测试仪2台;
2、防雷元件测试仪1台;
3、数字万用表1台;
4、计算机1台;
5、经纬仪1台;
6、望远镜1架;
7、其它辅助工具。
(六)须具有的规章制度:
1、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行政与法律责任制;
2、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降级及报废制度;
3、内部工作文件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
4、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5、技术文件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6、检测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7、仪器资料室管理制度;
8、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9、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统计、档案建立制度;
10、雷电灾害的收集、调查、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二级法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五)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认证申请表;
(六)质量管理手册;
(七)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高空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九)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各一份。
第十四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予以返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五条 对评审认证合格的单位,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签署审批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证书》或《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评审不合格的,于十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原申请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由颁证机构负责年审。无年审合格章的,资质认证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或自检的单位应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和意见,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警告、责令停止检测直至取消检测资格。
(一)不符合原申请和审批条件的;
(二)不能保证检测质量的,不按管理规定上报工作总结、检测资料的,不接受抽样复查的;
(三)因重大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自检单位超范围承接防雷装置质量检测的;
(五)转借、转让或擅自涂改资质认证证书的。
第十八条 负责受理、审批、办理资质认证证书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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