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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气象科技服务资格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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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展气象事业,防御、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气象科技更好地转化为生产力,进一步规范我省气象科技服务市场,根据“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应向江西省气象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并填写《气象科技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江西省气象局业务发展处负责资格审核。

第三条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在江西省气象局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气象服务;不允许向公共媒体传播气象信息。

第四条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和中级以上气象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学历应为大专以上的天气动力、气候、农业气象、大气物理、大气化学专业毕业。

    2、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从事天气预报服务的必须熟悉MICAPS系统操作;并通过江西省气象局组织的上岗考试。

    3、能够从当地气象台站获取有关气象资料包括气象实时资料。

    4、装备信息接收系统:主要有计算机通信终端或PCVSAT系统、传真机等,能够从气象台站获取气象资料或接收气象广播资料。

    5、装备MICAPS系统,并能够应用该系统分析天气形势,掌握气象要素变化,制作各类专业天气预报。

    6、装备基本气象仪器,主要有经过气象计量检定的压、温、湿等测量仪器;根据服务需要,装备其它观测记录仪器。

第五条 省气象局业务发展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0天内对申请单位的技术和装备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要进行实地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气象科技服务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将告知理由。

第七条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用户投诉较多、过失严重的将吊销资格证书。

第八条 根据省物价部门规定,技术装备审查收取技术审核费,申领资格证书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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