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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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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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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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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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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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的依据(文件或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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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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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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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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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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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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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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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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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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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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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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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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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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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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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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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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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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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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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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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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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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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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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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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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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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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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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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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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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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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含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及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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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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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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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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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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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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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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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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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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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5933 号) 第十九条: “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 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 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 架设浮桥等活动的, 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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