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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部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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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5年初,是直属于赣州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局代管的副县级事业单位。
我中心主要承担全市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于2004年底完成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全面上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不仅改善了我市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也为赣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县(市)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检查督促,指导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业务工作。
3、组织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4、负责市城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提取、使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经费核算、审批。
6、负责县(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规模审批,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信贷的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7、承办市政府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6个科室:秘书科、计划财务科、网络信息科、业务运转科、督查科、房改业务科,下设18个办事处。

市中心下设直属、赣县、大余、崇义、上犹、信丰、全南、兴国、瑞金、石城、寻乌、安远、南康、龙南、会昌、于都、定南、宁都18个办事处,办事处承担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的缴交、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2)负责本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业务工作。
(3)负责本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
(4)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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