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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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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操作管理,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持有龙南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资金申拨及发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受理公示、调查评估、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发放告知书、动态管理、资料归档和资金核算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申请受理、受理公示、调查评估、民主评议、发放告知书、动态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授权民政部门,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承诺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下简称“人户分离”)的,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但居住在省外的除外。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

(一)窗口申请:申请材料简化,以家庭为单位,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凭身份证原件申请书即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自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赣州社会救助”实名制注册,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拍照上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可以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进行授权。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民政部门、乡镇干部或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做好备案登记工作(14)其近亲属应主动回避调查评估、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信息,材料、信息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附件2)。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查。

(一)窗口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当场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当天将申请材料和受理结果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网络自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第六条  受理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附件3),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公示结果。

第七条  实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开展实地调查。查看申请人家庭状况,并将涉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受教育程度、收入和支出状况等信息的证明材料录入系统,优先采用人脸授权,无法人脸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纸质授权(附件4-5)。完善系统信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人的核对申请。如资料不齐全,则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6),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实地调查。

第八条  信息核对。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系统信息收集完整当天向市民政局申请信息核对。

居住地申请的,由户籍地在居住地系统信息收集完整、数据迁移至户籍地1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信息核对。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

第九条  审核确认。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不组织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参加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进行。参加人数应当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主评议后,应当在民主评议结束当天将民主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受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于核对报告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由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可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组,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召开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组会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保障人数、保障金额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附件7);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审核确认结果及时在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也可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直接作出确认决定。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将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名单以函件的形式向龙南市民政局报备(附件8.1)

第十条  发放告知书。对审核确认同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按月发放低保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及时口头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未同意的申请家庭,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附件9)

第十一条  公示。对经审核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在审核确认之日起,在各村(居)公7(附件10)。对确认给予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乡镇、村(居)应当在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向社会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保障对象的姓名、家庭保障人口数、家庭月保障金额、困难(退出)原因、家庭所在村(居)、举报电话等。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示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确认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示期限为自确认之日起不少于半年。

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抽查。对新增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市民政局在确认决定作出之日起90天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抽查,其中实地调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附件11,动态管理产生的调整(取消)名单于审核确认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以函件的形式向龙南市民政局报备(附件8.2)。对低保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的核查,常补对象每年至少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半年至少一次;对生存状态的核查,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及时出具告知书(附件12

第十五条  在册低保家庭户籍地与常住地长期不一致的,视情况根据需要可对依然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在县域内跨乡镇转移,填写《龙南市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信息转移表》(附件13)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在保家庭成员与民政部门、乡镇干部或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及民政部门、乡镇干部或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被同意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填写《龙南市民政部门、乡镇干部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表》(附件14)并报龙南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保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书、审核确认表、动态调整表及核对授权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资料、民主评议资料、审核确认记录、动态管理记录、公示记录、资金发放记录、各类告知书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复印保存一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档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民政部门将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乡镇干部是指所有在龙南市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干部。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条  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成员中存在多名老弱病残、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列为常补对象;家庭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列为非常补对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一)拥有作为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二)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三)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四)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二)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三)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10万元);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细则由龙南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告知书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公示

4.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5.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6.申请低保材料补正告知书

7.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8.关于告知新增审核确认城乡低保对象的函、关于 告知调整(取消)城乡低保对象的函(参考样式)

9.江西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同意告知书

10.新增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示

11.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调整表

12.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

13.龙南市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信息转移表(试行)

14.龙南市民政部门、乡镇干部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表

龙南市民政局综合股              2021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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