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本来是原告,怎么现在反倒成被告了?我们自己交的新农合医保,用医保直接报销了医疗费,我们实在想不通为什么要让我们退还?”被告胥某之父胥某某不解地向法官问道。“别急,咱们坐下来把法律政策给你们仔细捋一捋。”近日,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宁洱县医保局诉胥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2019年,胥某在为普洱某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胥某与公司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到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案经强制执行后,胥某应得的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
今年3月,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胥某医疗费中经普洱某公司赔偿的部分不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便向宁洱县医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宁洱县医保局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胥某报销的医保基金。宁洱县医保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迅速收集胥某受伤治疗的相关材料进行结算复核。经复核,宁洱县医保局工作人员到胥某家中送达了应退还医保基金的告知书,但其置之不理。无奈,宁洱县医保局联合镇政府、司法所、检察院等多部门人员再次到胥某家中发出通知。但胥某及其家人抵触情绪较大,对工作人员避而不见。因胥某拒不退还医保基金,宁洱县医保局将其诉至法院。
宁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使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胥某,但胥某以拒接、挂断、不回复等方式逃避法院送达。承办法官随即到胥某家中开展送达调解工作,然而,胥某及其家人通过前期的送达电话知晓案件受理情况后竟直接外出躲避送达。承办法官只得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留置送达在胥某家中,同时,通过走访周边群众了解胥某的家庭情况。承办法官研判分析认为,胥某一家可能是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够透彻导致出现抵触情绪,于是再次来到胥某家中。这次承办法官见到了胥某的父亲,在法官详细耐心地解释下,胥某的父亲终于承诺会尽快帮胥某退回医保基金。最终,胥某的父亲在开庭当天退回了医保基金。
释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为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受害人在得到侵权人的实际赔偿后,应主动退还由社会保险垫付的医疗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