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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解读关于印发《桃江乡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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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出台目

进一步完善我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

二、办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赣市农字〔2020〕63号)
《龙南市农业农村局 龙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南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龙市农字〔2020〕1号)

三、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农村宅基地办理申请资格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宅基地用地审批标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以户口簿为准)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规定: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流程

因我乡水西坝村和窑头村全部区域已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宅基地审批权不属于我乡,原则上不得新批建房屋。洒口村、中源村、清源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拆旧异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申请

(二)村组审查。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可先与村民委员会说明情况,村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服务中心、规划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先行进行现场核查,乡工作组主要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核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应及时征求意见;核查拟建房屋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踏勘后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并及时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会议中用地建房申请人四邻(空地、道路等情况则由小组长签字)需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留存至少两张现场会议图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现场照片、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资料后,根据村民小组会议前踏勘结果,在材料齐全后,提交乡党政联席会讨论,会议讨论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线。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后,定下放线日期后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指导村民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建房现场钉桩、放线进行监督。在完成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安排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拆违队等部门实地核査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提出验收意见。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市级或乡镇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申请选址禁止的规定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二)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三)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区域;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五、法律责任

(一)出现违规办理现划许可或用地许可的,其批准手续无效,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给子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赔偿。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违法建房,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的,由乡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房户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建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的,乡人民政府对有责任的相关部门,村级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

(四)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六)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已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之前如有与本文件之条款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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