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景区用火管理,严禁火灾发生。
(二)、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三)、禁止在景区内违法建设,违者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四)、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偷摸、扒窃。
(五)、遵纪守法、不打架骂人,自觉维护社会治安。
(六)、保持村容整洁道路畅通,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不乱摆乱卖,乱停乱放。
(七)、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八)、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举止文明以礼待游客。
(九)、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景区良好的民风、村风。
(十)、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简,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十一)、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乱倒垃圾和渣土及污水直排,做好垃圾分类。
(十二)、积极开展文明新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乱倒乱堆垃圾、秽物,随地吐痰;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等应定点堆放
(十三)、景区各户所饲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实行圈养,禁止在耕作区和村庄公共场所放养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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