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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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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6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补充工伤保险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以下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负责补充工伤保险费用审核和待遇支付,协助做好参保缴费、认定鉴定、信息维护和稽核监督等相关工作,独立化解矛盾纠纷和承担民事责任。承办机构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公开评估审定后,由市本级统一与之签订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各县(市、区)不再签订协议。

补充工伤保险资金实行设区市级统收统支,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补充工伤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承办机构盈利率。

补充工伤保险经办与工伤保险经办实行合署办公,对接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实行补充工伤保险经办与工伤保险经办同步办理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同窗受理申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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