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乡镇信息公开目录>里仁镇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关于优化调整《龙南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办证工作效率,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赣州市推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赣市旅领办字〔20234号)“(七)优化证照办理,规范行业管理”有关要求,现就《龙南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龙旅领字〔202015号)有关条款进行优化调整:

1.将《龙南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龙旅领字〔202015号)中“第三章 办证流程 第五条 (三)联勘联审”中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公安、住建、消防、市监、卫健等各部分联合实地勘察、集体评定”优化调整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下发联勘联审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公安、住建、市监、卫健等部门联合实地勘察、集体评定”。

2.将《龙南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龙旅领字〔202015号)中“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职责作如下调整:

1)市住建局具体职责:“负责指导民宿规范建设,指导规范民宿房屋安全、防火改造措施,督促其落实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措施;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察、审定。”优化调整为:“负责指导民宿规范建设,指导规范民宿房屋安全、防火改造措施,督促其落实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措施,负责民宿办证前的各项消防验收检查;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察、审定。”。

2)市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职责:“负责指导民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民宿消防监督管理;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察、审定。”优化调整为:“负责指导民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民宿消防监督管理。”。

3.《龙南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龙旅领字〔202015号)文件相关附件根据此优化意见做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2024322

龙南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和《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民宿发展工作指南>的通知》(赣文旅市字〔202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南市境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民宿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综合监管、标准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位于乡镇(不包括金塘新区、城市社区)、村庄,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成立龙南市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龙南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由市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市文广新旅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主要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在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管过程中涉及相关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破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旅局,具体负责民宿发展的政策制定、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监管和服务政策,常态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四条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宿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要求:

1.建成民宿:本办法出台前建成运营的民宿,民宿业主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改建民宿:通过对现有房屋改造民宿的(含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民宿业主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二次装修施工图,图审合格后依法依规施工。

3.新建民宿:通过新建房屋建设民宿的,在房屋建造前按照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性质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报建,批准建设后民宿业主需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主体设计图和二次装修施工图依法设计,图审合格后依法施工。

(二)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的规定执行。

(三)民宿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证照,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民宿客房规模应当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执行,单幢建筑的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单幢建筑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管理。

(五)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占用耕地、生态红线,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七)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八)民宿应当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有条件区域应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三章办证流程

第五条民宿办证流程(详见附件1)如下:

(一)办证申请。民宿业主向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民宿办证申请,所在乡(镇)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龙南市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详见附件2),指导民宿业主按要求准备办证资料。

(二)安全鉴定。民宿业主分别按建成民宿、改建民宿、新建民宿的安全要求,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和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聘请第三方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的主体设计图和二次装修施工图。

(三)联勘联审。根据《龙南市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民宿业主提供齐全的相关申办资料,到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填写《龙南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见附件3),并签订《龙南市民宿业主承诺书》(见附件4)。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签署,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下发联勘联审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公安、住建、市监、卫健等部门联合实地勘察、集体评定。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签发《龙南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出具暂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四)办理证照。取得联勘联审通过意见的民宿业主,凭《龙南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及齐全的《龙南市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相关材料,到市监、公安、卫健等单位办证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相关行业许可经营证照。证照办理齐全,方可从事民宿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民宿经营者提供旅行社业务、汽车租赁、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该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七条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民宿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等级评定

第八条民宿开业经营半年后可自愿申请龙南市旅游民宿等级评定,近半年内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同一地点、同一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并填写《龙南市旅游民宿登记认定申请书》(附件5)提交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认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达到三星级以上旅游民宿标准的民宿,方可享受龙南市民宿发展相关扶持奖励(精品旅游民宿除外),并优先向省、市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星级旅游民宿。

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旅游民宿等级划分条件,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照必备项目检查表和一般要求评分表综合评定旅游民宿等级。

第十条已评定等级的星级旅游民宿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日常运营管理不达标或不符合相应星级标准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限期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提请评定机构取消相应星级。

(二)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有效投诉、侵犯游客隐私合法权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评定机构取消相应星级。

(三)被取消星级的旅游民宿,自取消星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四)被取消星级的旅游民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该旅游民宿的标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规范民宿经营管理。

(一)民宿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民宿应有切实可行的突发公共(安全、卫生、消防、自救互救等)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三)民宿应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和访客制度。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法依规安全管理。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警示。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警发布期间,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二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文旅、市监、卫健、住建、公安、消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部门监管职责,负责落实民宿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将民宿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规范指导民宿发展,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市文广新旅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管理合力,牵头民宿的现场联合勘察、审定,牵头审定星级旅游民宿奖励等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星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申报、民宿政策宣贯、民宿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民宿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奖扶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民宿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市发改委:指导和监管民宿定价和收费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负责管控和引导民宿集聚区整体建筑风貌工作,按照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做到民宿发展与村庄建设相统一,拓展民宿发展空间;负责保障新建民宿及民宿集聚区建设用地供地;配合做好民宿建房审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负责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察、审定。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察、审定。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民宿规范建设,指导规范民宿房屋安全、防火改造措施,督促其落实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措施,负责民宿办证前的各项消防验收检查;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察、审定。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民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民宿消防监督管理。

市卫健委:负责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负责参照住宿业卫生规范,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负责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察、审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把民宿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推动民宿发展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有机结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乡镇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指路系统,加强道路安全隐患的治理。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房屋建设报批报建,民宿申办的指导初核;负责民宿房屋建设、日常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常态化监管工作;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察、审定。

第十三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民宿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第十四条民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信息采集;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 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

(九)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十)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运营的民宿,应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民宿证照办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指导限期整改完善。整改达标的,办理有关证照、住客登记系统等;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办法自2024322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相关文章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