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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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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印发《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调整原则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对象

(一)在龙南市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

(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包括龙南镇、东江乡部分区域、里仁镇部分区域、桃江乡部分区域、渡江镇部分区域(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总图范围收取,凡是在城区规划范围内标注了用地性质的区域,铺设了供水管网后均应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建制镇区域:杨村镇、九连山镇、武当镇、汶龙镇、

关西镇、渡江镇、程龙镇、里仁镇等各建制镇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集镇规划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三、征收、管理与使用

(一)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

1.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的日常征管工作;

2.城区使用自来水的用水户,委托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和祥润自来水厂征收;

3.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委托市水利局征收;

4.杨村镇、九连山镇、武当镇、汶龙镇、关西镇、渡江镇、程龙镇、里仁镇的集镇规划区内的污水处理费,由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

1.污水处理费由代征单位按月收取,每月结算一次,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2.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管网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等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代征手续费按龙府办批〔2010〕307号文件执行。

(三)严格杜绝重复收费

凡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区域范围内向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凡在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外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减免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免缴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城镇贫困群众、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免缴1.5吨污水处理费;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各乡镇中心敬老院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居民用水类减半收取。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龙南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融媒体中心、龙南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区经发局、城市社区

管委会、金塘新区管委会、龙南镇政府、里仁镇政府、桃江乡政府、东江乡政府、杨村镇政府、九连山镇政府、武当镇政府、汶龙镇政府、关西镇政府、渡江镇政府、程龙镇政府、龙南润泉供水有限公司、龙南祥润自来水厂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城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宣传工作,通过在市广播电视台发布污水处理费征收公告和致用水户的一封信,并利用印发宣传单,宣传车、报刊、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取得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切实提高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调动代收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对申请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初核。

(二)市发改委:负责按规定核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强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工作,并做好征收宣传解释工作。

(三)市水利局:负责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四)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在市广播电视台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公告等内容滚动播出。按照全省统一的宣传口径,组织、督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五)龙南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总排口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特困人员、城镇贫困群众、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各乡镇中心敬老院等减免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证明。

(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个人的资格证明。

(八)市住建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监督管理。

(九)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严肃查处截流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防止损失浪费。

(十)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十一)区经发局、城市社区管委会、金塘新区管委会、龙南镇政府、里仁镇政府、桃江乡政府、东江乡政府:负责经开区和龙南镇、里仁镇、桃江乡、东江乡各自辖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解释工作,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

(十二)龙南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和龙南祥润自来水厂:负责按供水量(以抄表到户数据为准)将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

(十三)杨村镇政府、九连山镇政府、武当镇政府、汶龙镇政府、关西镇政府、渡江镇政府、程龙镇政府、里仁镇政府:负责各自应收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工作,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对于污水处理设施损坏的建制镇,可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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