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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扶贫车间动态监测和后续帮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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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扎实推进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扶贫车间的认定管理、动态监测、清理处置、后续帮扶等工作,切实发挥扶贫车间带贫益贫作用,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扶贫车间运行的动态监测

各地可结合实际,将本地符合扶贫车间条件的乡村企业、新型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基地、非正规就业组织等经济实体以及这些经济实体在乡村设置的加工车间认定为扶贫车间,认定后纳入动态监测管理。要定期对扶贫车间生产、经营、销售、吸纳贫困动力等情况进行监测和综合评估,建立监测台账,通过监测评定为正常运行、监测待处置、清理三种状态。对动态监测中吸纳贫困人口不足,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运行不稳定、经营困难等造成不达标的扶贫车间,评定为监测待处置,监测待处置的扶贫车间原则上要有6个月监测缓冲期,不能简单的“一摘了之”“一清了之”;监测缓冲期后仍不达标的扶贫车间进行清理。原则上每个季度各地要对扶贫车间开展一次动态监测,疫情期间每月一次。

季节性生产的扶贫车间,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牌,标识法人代表、生产项目、生产方式、生产时段、就业人数及吸纳贫困人口数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非正常开工期可视同正常运行,正常生产期监测存在问题的,按照监测程序予以处置。

二、关于完善扶贫车间的政策措施

将扶贫车间认定标准由吸纳贫困人口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调整为3个月以上,或以每个贫困人口在扶贫车间务工累计年收入不低于5000元作为认定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完善扶贫车间政策措施,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贫困人口在扶贫车间务工的月工资为基数,对务工的贫困人口和扶贫车间分别确定适当比例的工资补贴和扶贫车间用工补贴,最高不超过省级标准。对吸纳贫困劳动力但达不到扶贫车间认定条件的经济实体或加工车间,可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其尽可能多吸纳贫困人口,发挥带贫益贫效应。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扶贫车间,要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制定资产受益分配办法,实施差异化扶贫。

三、关于缓冲期扶贫车间的帮扶

扶贫车间所在乡镇挂点领导干部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乡镇、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等及时做好监测缓冲期扶贫车间的帮扶工作,协调解决在原料供给、来料加工、产品销售、人员不足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人社部门要加强用工对接服务,引导暂时不想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到扶贫车间就业,帮助扶贫车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对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暂时经营困难的扶贫车间,可减免厂房租金或资产收益,待恢复生产、稳定运营后再收取。扶贫车间监测缓冲期间各项政策补贴标准不变。

四、关于贫困劳动力后续就业帮扶

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车间贫困劳动力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帮扶,积极做好扶贫车间关停、空转闲置、摘牌清理等原因退出的贫困劳动力的跟踪后续就业帮扶,对有转移就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劳动力,要加强与就业输入地和企业的信息对接,帮助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对无法外出和离乡的贫困劳动力,要因需加强公益性岗位设置,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兜底保障作用;对有意愿和能力创业的贫困劳动力,加大创业扶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补贴;对有培训意愿和需求的贫困劳动力,根据贫困劳动力的实际能力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

五、关于扶贫车间分类处置

各地要对经过监测缓冲期后,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难于恢复生产、吸纳贫困人口不足5人或达不到30%的扶贫车间予以清理。对环境污染较大、违规违法经营、群众举报问题较多的扶贫车间,经核实的要及时清理。清理后不再视为扶贫车间,不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同时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对帮扶后符合条件的及时重新认定为扶贫车间。

六、关于扶贫车间信息化管理

扶贫部门要指导督促乡镇按要求将扶贫车间相关基础信息首先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再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扶贫车间管理系统及时维护管理扶贫车间认定、动态监测、清理处置等工作,及时掌握扶贫车间的运行情况,规范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实现台账信息化管理。人社部门要定期主动对接扶贫部门掌握贫困劳动力在岗和所在扶贫车间情况。对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后续就业帮扶情况,通过江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就业扶贫模块进行填报。做到扶贫车间信息省市县乡四级共享。相应台账详见附表。

各地继续按照《关于规范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赣扶字〔2019〕15号)要求,做好扶贫车间的相关工作,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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