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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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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龙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龙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1日                                               


龙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龙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市政府于每年初建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市发改委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经发局履行经开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龙南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及区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七条 市发改委或者其他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审查政府投资项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单位不得故意拆分项目申请立项,以达到简化项目报批程序或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第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赣州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三)对投资规模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包括维修改造项目、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的项目、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等三类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直接审批初步设计。

(四)对改扩建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适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五)对上述第123条规定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议书有关项目建设必要性等内容;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六)对除上述第123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应严格依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项目不适用上述第123条规定,应严格依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九条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报原审批部门据实审核批准。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设备、主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依法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手续。不得擅自改变审定的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以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补齐所承诺事项。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招投标程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实施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程设计文件、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行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同时,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且与施工招标同步选聘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超合同工期项目,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相关约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期间发生的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含中央预算内资补助项目、政府贷款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项目、基金项目、PPP项目等,不含EPC项目)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行为,项目建设单位须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经政府研究决策,建设标准、使用功能的改变产生的工程量及费用的增减;

(六)经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赣州市政策性调整的人工费、主材调价造成投资增加,不属工程变更范围。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二十五条 变更价款累计不超过工程中标价款5%(不含),且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单位报该项目的责任区市领导(如项目无责任区市领导则报区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将《审批表》报市发改委(市公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签署相应意见,由业主单位牵头,市发改委(市公管办)、市财政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派人现场核实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报该项目的责任区市领导(如项目无责任区市领导则报区市分管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变更价款累计占工程中标价款10%(不含)以下,且变更价款在6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变更价款累计达到工程中标价款5%但不超过20%(不含),且变更价款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签署相应意见后,由业主单位牵头,市发改委(市公管办)、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现场核实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报该项目的责任区市领导(如项目无责任区市领导则报区市分管领导)批准,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变更价款累计占工程中标价款20%(含)以上,且变更价款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变更价款累计占工程中标价款10%(含)以上,且变更价款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变更价款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以上累计金额为变更增加、变更减少两项绝对值之和。工程变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市财政局不予支付资金。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交(完、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完、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实物及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应将项目有关资料移交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结工程实物移交手续,并明确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及时对接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平台数据,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省、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调度。按照每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安排,定期调度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推动项目建设。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拆分项目,以规避招投标等程序的;必须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的;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二)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未经批准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工的;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六)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项目竣工后超过三个月后报送审计的;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没有履行好对项目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没有履行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的监督职责的;虚报工程量、多计设计费等中介费、多计工程款、偷工减料、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项目未依法办理决算、决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复或未组织综合验收就直接支付工程尾款的;

(九)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区市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施工过程中,对假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放任自流,或对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意见落实不力、屡教不改的;

(二)工程监管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情况监督不力,施工程序和质量把关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的;

(三)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时,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四)对未完成招投标核准的项目开展招标的,未按核准内容开展招标的;

(五)在项目预决算评审中对评审结果把关不严,造成较大偏差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项目资金拨付滞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工程咨询、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评审)、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评审)、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勘察不到位造成设计漏项,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误差10%以上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签证不实、补办签证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他参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赣州市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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