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村镇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由杨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龙南市人民政府网站(www.jxl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杨村镇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杨村镇人民政府电话:3566110,邮编:341700)。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杨村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的要求。同时积极对《2020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20〕49号)明确目标任务,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及社会群众关注关切,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推进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一)主动公开
1.决策公开。加强政策出台前沟通,通过召开论证会、发送“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全面、适时征求民意及各单位意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管理公开。根据省市要求,配合做好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编制,及时承接省、市下放事项,组织各村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及服务指南进行规范调整,并在江西政务服务网站进行事项更新。
3.服务公开。杨村镇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办理部门公开、服务项目公开、办理依据公开、申请材料公开、办理流程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服务电话公开等办理各事项。
4.结果公开。根据省市要求,重大决策及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及时在信息公开网站进行更新。
5.执行公开。围绕2020年龙南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加大疫情防控、“六稳”“六保”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主动回应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积极抓实民生工作,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2020年申报产业奖补资金465户38.644万元,申请舆情期间农业产业奖补553户40.907万元。免费为1958人开展健康体检,新增办理残疾人证80人(累计 1364人)。提高了保障标准偏低贫困对象9户24人的保障标准,新增贫困户兜底保障低保41户57人(其中整户新增18户31人,户中增加23户26人)。我们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增加农民收入与防控疫情两不误。深入开展“企业用工应急'春雷行动’”,在村组展开拉网式排查,连续7天邀请经开区企业到我镇举办招聘会,租用班车组织8批次有意愿的务工人员到企业参观,累计招工477人,督促返岗1000多人。
(二)依申请公开
我镇历来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和渠道,2020年共收到群众依申请公开事项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1.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杨村镇明确了有关职责,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设置了专门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事务,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数字化管理。健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持续拓展公开渠道,围绕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事信息等内容,稳步有序推进主动公开。2020年,在乡镇信息公开平台累计公开信息725条,在龙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累计发布信息80条。
3.规范信息审核发布机制。强内容保障,凡是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的相关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原创性信息的编制工作,切实提高信息质量。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落实网站上传内容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的签批制度,切实保障门户网站内容安全,并做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工作。
4.规范性文件清理。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部署要求,对2020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四)平台建设
1.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进一步优化网站功能,实现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联网运行,实时更新工作动态,提升政务动态信息发布的时效性。
2.发挥政务新媒体公开多样化作用。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管理,对开设微信公众号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了内容有保障、安全有防护。
(五)监督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分工,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事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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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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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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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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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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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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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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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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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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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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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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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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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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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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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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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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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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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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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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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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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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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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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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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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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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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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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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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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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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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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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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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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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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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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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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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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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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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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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人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一定程度影响了工作质量;二是有的事项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效性不够强,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够及时。在今后工作中,我镇将不断健全、完善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丰富公开形式,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办好网上服务平台、互动平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服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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