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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定期清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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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提高政务信息的时效性,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各股室发布的信息应当明确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该信息自行失效。政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从本年度起,每年第三季度对本单位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清理,并对有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第三条  信息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政务信息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第四条  信息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行政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要予以修改;

第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股室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清理。将“拟废止”或“拟修改”的政务信息,按规定程序审定后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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