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当事人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提出申请。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带齐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需由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见证下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签名、按指纹并书写日期);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同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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