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南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分类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类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1.机构概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政务动态:税务新闻、通知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图解税收;

5.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指南;

6.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税收执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双随机、一公开

7.税收统计:税收统计;

8.自身建设: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府采购;

9.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0.建议提案复文公开:人大建议复文公开、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11.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在线访谈、微信、微博;

12.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

13.其他信息公开:年度法治报告、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其他信息公开。

本机关应当及时向江西省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jiangxi.chinatax.gov.cn/col/col31071/index.html,下同);

2.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微信微博等政务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其他新闻媒体;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

2.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主题分类。根据不同主题和体裁进行选择。

5.名称。指该信息的标题。

6.信息来源。指信息发布渠道。

7.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三)依申请公开方式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龙南市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金水大道66

邮编:341700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下午14:30-17:30

邮编:341700

纳税服务咨询电话:079712366

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电话:0797-3527799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电话:0797-3527756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0797-3527778

传真:0797-3527799

电子邮箱:gjswzjlnxswj@163.com

2.申请方式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开始写信”,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南市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申请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6、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