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资助参保政策
1.对城镇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2.对城镇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3.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4.对符合上述类别人员条件的“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以及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资助参保。
二、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恢复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功能。
1.基本医保门诊政策
(1)普通门诊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65%。
(2)中医门诊在县级中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50%。
(3)门诊特殊检查政策范围内报销50%,年度封顶600元。
(4)日间手术费用执行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60%,年度封顶10万元。
(5)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I类(长期门诊治疗类)慢性病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Ⅱ类(长期门诊用药类)慢性病26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梗塞、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Ⅱ级以上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慢性房颤、原发性心肌病);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支气管炎;1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9.慢性支气管哮喘;20.肝炎后肝硬化;21.脑卒中后遗症;22.癫痫;23.重症肌无力;24.血吸虫病;25.痛风;26.股骨头坏死;27.艾滋病;28.类风湿性关节炎;29.强直性脊 柱炎;30.甲状腺功能亢进;31.重度骨质疏松症;32.阿尔茨海默病;33.肾输尿管结石;34.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其中以下五种慢性病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跨省异地定点医院直接刷卡报账: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3.糖尿病;4.高血压病;5.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保障措施:一是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二是恶性肿瘤等8种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病年度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10万元,精神病等其他26种需长期门诊用药的慢性病每年度每种慢性病封顶5000元(多种的1.5万元封顶)。三是罹患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可以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收集并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将符合政策规定的,上传信息或提交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进 行确认备案。四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长处方管理。对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用药的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待遇的,经医保医师评估后签订《长处方申请知情同意书》,可以开具3个月以内的长期用药处方。
(6)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需要采取药物控制但尚未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限额支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累计最高报销400元,糖尿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2.基本医保住院政策
(1)起付线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一年三次起付线。跨省异地600元。
(2)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
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跨省异地5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二)大病保险政策
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至6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对认定后的救助 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予以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确保基金安全稳健。同一对象多重身份,待遇不叠加享受,按身份中的最高待遇执行。
(1)普通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2)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 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 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3)住院救助。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范围费用是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救助对象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我市救助政策;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先诊疗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
1.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
2.保障方式:针对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就医模式,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出院只需缴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
四、10种重大疾病免费救治
1.救治对象:持我市户口的城乡人口可享受“光明·微笑”(白内障、唇腭裂)工程、儿童“两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免费救治;持我市户口的城乡困难人口可享受尿毒症免费血透、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重度聋儿免费救治、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手术。
2.救治程序:实行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申请审核制度,符合免费救治条件的患者先向市卫健委申领填写《赣州市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审批表》,由相关部门审批后到免费救治定点医疗接受治疗。市卫健委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积极协调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及时审定患者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申请,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五、25种重大疾病专项救治
1.救治对象:患有耐多药结核病、急性心肌梗塞、脑卒中、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地中海贫血、肝癌、儿童淋巴瘤、尘肺、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等25种重大疾病的城乡困难人口。
2.救治方式:符合条件的患者的救治费用按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赣市卫健委医政字〔2022〕66号)执行,并通过江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一卡通”刷卡即时结算方式的进行救治。
六、城镇困难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保障对象:三类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城镇困难群众。
2.保障方式:在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础上,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对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群范围,通过门诊、巡诊、医务人员入户、集中访视、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询问健康情况,检查并评估心率、血糖和血压等基础性健康指标,在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提供健康指导,做好履约记录;针对患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慢性病签约人群每季度开展1次随访,做好随访记录,并同步更新居民健康档案。
七、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1.保障对象: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的城乡困难患者。
2.保障方式:在基金有结余、核报的费用不超过医疗机构申请的总费用的前提下,经市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集体商议后,对救助对象72小时内和50%的72小时之外的救治费用进行核报。
八、城镇困难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及救助政策
1.检查对象:持我市城镇户籍,3年内未参加过“两癌”免费检查属于城镇困难群众的35-64岁常住女性人口。(统一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两癌”检查或由市卫健委组织医护人员深入乡镇进行“两癌”检查)。
2.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具有江西省城镇户籍的城镇困难妇女。
3.救助金申报:需报送的资料有:
(1)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证明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困难群众证明,须加盖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公章;
(4)填写《2022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个人申报表》。
另外,市妇联需填写提交《2022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申报汇总表》,须加盖市妇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或者乡村振兴局公章。
备注:城镇困难妇女“两癌”救助政策是按照中央下达的年度救助指标及救助标准进行实施,对每一位申报的城镇困难“两癌”患病妇女不重复救助。
4.救助方式:对照全国妇联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给予每人一次性救助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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