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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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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网站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根据《本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进行审核,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本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总原则。
  第三条保密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限制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核标准。
  第四条保密审查的内容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本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委宣传部是本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本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负总责,负责信息审核的分管领导对上报信息的保密审核具体负责。县公安局、县保密局要加强本网站及信息安全监管。
  第六条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三类。一般信息包括县委、县政府及其各部门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等信息;重要信息包括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特级信息包括涉及全县的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
  第七条本网站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实行“四级负责制”。
  第八条(一)各单位的信息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是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核。
  (二)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二级审核主要是对信息员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和发布。
  (三)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当二级审核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作出准的判断时,需要向主要领导报告或请示,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修改和发布。
  (四)县政府领导负责四级审核。当发布涉及全县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县政府领导,由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发布。各级审核人员对自己审核的所有信息负责。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审批台账,真实记录三级审核、四级审核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也应当进行保密审核:
  (一)涉及国家、省、地、县未发布的经济数据的;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三)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四)涉及国家、省、地、县文件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的;
  (五)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报请县保密局审核的信息或县保密局要求审核的信息,未经审核同意前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保密审核工作的时限记入信息发布的总时限,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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