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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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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卫健系统形成“权责统一、公正透明、权威高效”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赣州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

组长:赖红星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刘羽权卫健委党委副书记

赖雨晴卫健委副主任

成员:徐莹卫健委法规股负责人

李斌卫健委医政股负责人

朱金娇卫健委医政股干部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定期审查制度及案件移交接制度等。

二、审核范围及种类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四)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

(六)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

(七)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社会影响巨大的,如:国家、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查处,省部级以上部门督办、交办;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审核流程

为确保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查的公开、公正、公平,做到权威高效运行,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经卫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盖章。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每周二为法制审查日(特殊情况除外),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查。卫监局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报送卫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卫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卫监局作出《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卫监局收到《法制审核意见》,方可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回执签署不要求听证意见,由卫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卫健委法制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听证后,进行法制审核,并按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审核报送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关于申请***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请示报告》、案卷(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现场询问笔录、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案件审理记录、其他佐证材料及会议记录)等材料各1份。《请示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审核时间规定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按本制度向卫健委法制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六、其他

(一)在法制审核中,卫健委法制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及其有关材料(包括全程执法记录仪),有权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卫健委法制工作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2.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4.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审核意见应当经卫健委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卫健委主要领导报告。卫监局接到卫健委法制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书面反馈结果。

(三)卫监局应当在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月重大案件执行情况报卫健委法制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做到案前审核、案后监督,确保每件案件执行到位,防止多罚少收、不收现象发生。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健委法制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2.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3.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4.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龙卫健法规字〔2020〕10号关于印发《龙南县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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