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
执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执业人员在业务从事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业务行为,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实际,龙南市住建局起草了《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
为确保《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更具可行性、针对性、操作性,龙南市住建局按规定程序向相关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并形成了《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文稿的主要内容
《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文件出台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明确了造价咨询企业需进行信息登记、承接业务后要进行造价成果文件备案以及企业不得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明确了造价执业人员应履行的业务以及不得有的违规行为;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推行企业和人员信用评价机制;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住建局和相关单位对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文件试行起止时间。最后还有7个附件,涉及规范文件中的表格格式以及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评价表。
附件:《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
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执业人员在业务从事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业务行为,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赣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建字〔2023〕44号)及《龙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竣(交)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龙府办字〔202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龙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业务。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应向市住建局报送企业信息,并提交《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1)。企业信息主要有:企业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业务负责人、管理层成员、注册造价师等。
(一)在本规定试行之后所有在龙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都需完成信息登记,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二)在龙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需遵循特定管理办法开展业务承接活动,即应按照《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龙南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入驻中介服务超市,通过中介超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企业信息时,需签署提交《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信用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同时提交本市办公场所不动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管理人员及注册造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聘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原件核查,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完成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时,应当在完成造价成果文件30日内提交《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备案表》(附件3)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扰、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资料。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或以贿赂行为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有关部门复核、审查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较大误差等质量问题。
(六)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七)泄露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八)不依照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以及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编制或审核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九)超立项内容范围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
(十)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企业信息、报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报送虚假信息。
(十一)在龙南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办公地点与已登记的企业信息不一致,变更后未在30日内向市住建局办理告知手续。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
第八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履行义务,在业务过程中,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应参加现场踏勘及相关会议和工程造价核对等工作。
第十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注册证书、签名字样等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扰、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在编制完成签发前造价执业人员必须对文件全面校对、审核。重点校核咨询业务中所使用的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合规、准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竣工结算价(含编制说明或审核报告)应按照国家现行的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进行编制,项目组成完整、格式规范、表述清晰、无漏项;编写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要做到内容完整、计价依据充分、费用构成清楚、计算准确、结果真实,计算误差率在合理区间内。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或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或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六)泄露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签署并提交《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登记书》(附件4)、《龙南市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登记书》(附件5)。信用评价以分值体现,按信用评价表的评价内容,在基准分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得出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分值,具体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表》(附件6)、《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7)。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级。总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总得分75分以上85分以下(含75分)为良好;总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含60分)为一般;总得分60分以下为较差。信用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列入龙南市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实时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列入龙南市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时限原则上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自列入龙南市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其一年内不得在龙南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或者限制期结束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和修复,提交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8)及相应证明材料。市住建局对异议和修复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推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询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情况,并核对相关信息。
(二)要求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
(三)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主体依托信用评价结果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单位、各财政平台入库及各相关单位通过中介超市或其他方式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时,应优先选用信用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委托单位,应检查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留存执业人员到岗履职影象资料,并按合同约定检查造价咨询企业成果出具情况,对违约且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上报市住建局作为信用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在预算审核、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及时移送住建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1
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登记表
登记时间:
企业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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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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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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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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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本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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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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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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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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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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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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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注册类别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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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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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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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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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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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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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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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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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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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非龙南市注册的企业,应填报"进驻本市时间”,“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填报常驻本市的人员;2.随附营业执照及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3.以上登记场所、人员以现场核实为准。4.如表格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2
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
信用承诺书
承诺编码:
为促进我市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单位名称)及所有执业人员公开向社会承诺:
一、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将诚信经营筑成行业共同理念和行为准则。
二、坚持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市场价值观。
三、维护市场秩序,重合同,守信用,不欺诈、哄骗和损害业主利益,不做虚假宣传,不逃避责任。
四、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与同行保持良好的竞争,倡导行业合作,不搞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行业自律,严守自律诚信机制,凝聚行业力量,维护行业形象。
六、自觉接受委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优质成果与服务让委托单位、政府和社会满意。
七、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向社会公开。若违背以上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将相关信息纳入龙南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接受失信惩戒规定的约束和惩戒。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个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备案表
备案编号: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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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最高投标限价 ¨竣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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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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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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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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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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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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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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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价(元) |
编制人员 |
审核人员 |
审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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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执业证书编号 |
姓名 |
执业证书编号 |
姓名 |
执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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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情况 |
审核价格(元) |
审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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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报单位 |
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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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随表需提供以下材料1、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其电子文档;2、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及其电子档。
附件4
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登记书
龙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企业根据《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现自愿参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并郑重承诺提供的所有佐证资料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隐瞒报送。
登记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龙南市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登记书
龙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根据《龙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现自愿参与龙南市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并郑重承诺提供的所有佐证资料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隐瞒报送。
登记人(签字):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表
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分判定 |
基准分(100分) |
做好企业信息报送(50分) |
按照市县要求及时办理企业信息报送 |
以提供企业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分值上限为50分。 |
办公场所及人员配备(50分) |
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符合三级审核的基本专业人员配备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不动产证、房屋租赁合同、人员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等)及现场核实为准,分值上限为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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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
日常监管 |
未按本规定提交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备案的,每个项目扣15分 |
以监管检查结果、平常工作情况为准。 |
在年度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经责令整改后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每次扣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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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如未完成年度业务统计报表,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造价方面调研、检查等工作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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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
允许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每次扣25分 |
以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件或者通报材料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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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每次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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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每次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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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或以贿赂行为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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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抬高、压低价格、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包括: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有关部门复核、审查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较大误差等问题。其中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超过10%,每次扣25分; 2.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复核(鉴定)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超过5%,每次扣25分,超过10%,每次扣45分,其它由行政部门认定的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每次扣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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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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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照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施工合同相关约定编制或审核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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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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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
被政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的,每次扣25分 |
以行政部门相关文件为准;自发文之日有效期一年。 |
附件7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表
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分判定 |
基准分(100分) |
基本信息申报(100分) |
姓名、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单位、 工作履历。申报情况与资格证书记载及注册情况一致。 |
以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分值上限为100分。 |
扣分项 |
违法违规行为 |
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或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每次扣25分 |
以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件或者通报材料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每次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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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或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每次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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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包括: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有关部门复核、审查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较大误差等问题。其中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超过10%,每次扣25分;2.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复核(鉴定)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超过5%,每次扣25分,超过10%,每次扣45分,其它由行政部门认定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每次扣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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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每次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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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在执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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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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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管理 |
因个人原因,不服从执业单位管理,给执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每次扣25分 |
以执业单位提供证明材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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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行为失误 |
在执业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委托单位通报,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每次扣25分 |
以委托单位提供证明材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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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
被政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的,每次扣25分 |
以行政部门相关文件为准;自发文之日有效期一年。 |
附件8
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申报企业(个人)(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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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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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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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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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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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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