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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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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江西慧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513G05001U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傅乔

20221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证》非现场执法时,发现你公司已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监测,但未对废水总排口总磷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水总排口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因子已经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21121日傅乔签字的《现场(勘察)记录》、1122日傅乔签字的《调查询问记录》和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数据截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责令你公司: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水总排口开展总磷自行监测,并上传至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同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者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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